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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
2020-04-29 14:52:33 来源: 吉林日报

  4月2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医药公司上班。2020年1月16日至1月18日,王某从武汉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途径郑州、呼和浩特、沈阳,于1月19日返回长春市父母家中。

  1月20日至23日王某在长春期间,没有自行釆取居家隔离观察措施,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多次外出购物、乘坐出租车、探访亲属、同学聚会,未告知密切接触人员其从武汉返回长春事实。

  1月23日下午,王某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于1月24日、26日、27日三次到医院就诊,均向医生隐瞒了武汉旅居史,也未按社区要求上报从武汉返回长春事实。

  1月28日王某第四次到医院就诊,在医生多次询问下承认自己从武汉返回的事实,当天被转院进行隔离治疗,于1月29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截至案发,与王某密切接触者中有7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包括其父母、妹妹、妹夫、妹夫母亲、外甥、堂妹;前后共计75人被隔离观察,包括邻居、同学、饭店工作人员、出租车司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拒绝执行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