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冯鹰等刑罚执行案件(“赛诺斯”非法集资案件),现正对涉案资产进行处置。为尽快查清集资群众集资情况和损失数额,依法统一处置执行回款,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人的损失,特发布本公告,请尚未到吉林市公安局“赛诺斯”专案组进行登记的集资人员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到指定登记地点进行登记、确认,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确认的范围
(一)截至目前尚未到吉林市公安局“赛诺斯”专案组报案、登记的集资人员;
(二)前期虽已向“赛诺斯”专案组报案、登记,但至今未能提供相关集资手续、证明资料的集资人员。
二、登记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一)集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在同一张A4纸上。
(二)“赛诺斯”以吉林市金豊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金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赛诺斯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赛诺斯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柏降机械厂之名开具的各时期职工内部持股收据、交款凭证、产(股)权证、借据、欠据、借款协议、奖励证书、抵押金收据、股本金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背书必须复印)。
三、登记时间
长春地区、吉林地区登记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24小时办公,节假日不休息。
四、登记地点
长春地区登记地点:长春市民康路328号,锦江之星旅馆——人民广场店(长春华康医院旁)。
吉林地区登记地点:吉林市公安局B-927室。
非长春、吉林地区的集资人可以在规定时限范围内,视本人实际情况到上述任一地区进行登记确认。也可通过微信与工作人员联系。
专案组电话:18043205820
长春地区登记电话:15330770455,微信同号。
吉林地区登记电话:15330770455,微信同号。
五、相关要求
(一)登记、确认工作须由集资人本人(单位为其法定代表人)到场登记,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如有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公告发布前,集资人已向吉林市公安局“赛诺斯”专案组提供相关集资手续、证明资料的,并经过办案机关询问、甄别、确认的,不再重复登记。
(三)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本案资产处置工作组进行登记、确认的集资人,或虽已报案登记但拒不提供相关手续资料的集资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追偿的权利,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