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省道长春至吉林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
一级公路桦皮厂收费站开通收费的批复
吉政函〔2018〕3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春至吉林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一级公路桦皮厂收费站开通收费的请示》(吉市政请〔2018〕4号)收悉,鉴于省道长春至吉林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一级公路已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长春至吉林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一级公路桦皮厂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11〕254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桦皮厂收费站对通行于长春至吉林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一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42号)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号)规定的一类标准执行。
二、桦皮厂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收费期限为20年。收费主体为吉林市交通运输局,收费站由吉林市交通运输局组建,不设固定编制,全员实行合同制。收费期满或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以及国家政策调整需撤销该收费站时,你市应妥善安置收费人员,同时,该段收费公路必须达到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三、收费须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并领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站经费预算由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吉林市财政局审批。通行费收入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除收费站正常管理及公路养护等项费用外,其余通行费收入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