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自本月1日起,长春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780元。调整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位列第六,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据了解,长春市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2017年已先后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元提高至每月1780元。从2012年至今,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630元,以平均年调幅16%左右的比例递增,增幅达到GDP增速的2倍左右,在有效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益的同时,确保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温斯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