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全面启动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补偿工作。
关于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解释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首次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对于在基层医院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治疗视为首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新农合用药、诊疗和卫生材料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核实确认后,按正常疾病报销标准予以报销,即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比例予以补偿。保障范围及补偿比例与吉林省新农合2017年补偿方案保持一致。
参合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报案电话95518(人保)、95519(国寿)通知保险公司,也可向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的服务窗口或电话报案。保险公司及所有经办机构均有义务向参合农民宣传本项内容。
首诊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传意外伤害患者的电子病例明细,对需要转诊上级医院的意外伤害患者开具转诊证明,意外伤害患者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登记备案,保险公司按照《吉林省新农合2017年统筹补偿方案》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以上补偿政策时间从2017年1月1日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