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长春市民政局获悉,长春市将于本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后,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0元,其中双阳区、九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00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提高到4920元,其中双阳区、九台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3650元。
在本次调整中,长春市还把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750元;丧葬费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320元(2017年1月起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兜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市财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切实发挥了城乡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本次提标新增财政资金投入近8000万元,惠及近10万城乡困难群众,使长春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陈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