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第一副督察长曾宏通报2015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查处的10起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典型案件的有关情况,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吉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政委马竞飚、吉林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颜,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香港商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18家媒体的20余名记者参会。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曾宏(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第一副督察长):
女士们、先生们: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机关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向大家介绍省公安厅党委坚持护警维权、爱警暖心,依法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公安民警执法尊严的有关情况,并通报2015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查处的10起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典型案件。

坚持依法护警、做好维权工作,既是维护公安民警个人的正当权益,也是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更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党的十八大以来,吉林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民警维权工作,坚决严厉打击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特别是2015年以来,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胡家福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强调要将维护民警执法尊严工作作为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项“暖警爱警” 工程来抓,切实强化“爱警如子”情怀,坚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暴力袭警、恶意投诉、诬告陷害等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案(事)件,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为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当好坚实后盾,有力增强广大公安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着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这一要求,秉承“维权是最大爱警和惠警”的理念,充分履行维权职责,不断强化维权举措,保障民警更有尊严地执法。
一是强化维权组织机构建设。省公安厅成立了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厅指挥中心、政治部、法制、督察等部门和主要业务警种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和指导全省的维权工作,调查、督办、协调重点维权案件,同时积极推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构。2016年9月27日,省公安厅面向社会聘请了7名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将“为民警维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协助被侵权民警做好法律应诉、落实经济赔偿等工作。
二是强化维权制度机制建设。省公安厅先后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督办工作规定》,建立实行了维权工作考核机制、维权案(事)件层级报告制度、督察部门启动维权与勤务指挥联动机制、被侵权民警因公负伤医疗救助“绿色通道”,保证侵害民警执法尊严案(事)件发生后,督察部门迅速到达现场核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层报省公安厅。目前,省公安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公安民警执法尊严工作的意见》,重点健全维护民警执法尊严工作机构,完善侵权案(事)件快速处置应对机制、诉讼案件协调机制、法律援助机制等。
三是强化维权装备保障建设。全省公安机关积极筹措资金,为基层一线执法民警配发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及防弹头盔等必要的警务防护装备。在此基础上,省公安厅重点针对侵害民警执法尊严案(事)件调查取证难的实际情况,组织全省公安机关为基层一线执法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24372台,使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通过执法记录仪还原现场、固定证据,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装备保障。
四是强化对侵权案件的依法打击惩治。全省公安机关坚持依法维权护警、依法打击惩治的方针,对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案(事)件特别是暴力袭警犯罪活动,坚决从严从快查办,让违法犯罪人员付出高昂代价,彰显最强震慑效果,树立公安执法权威。据统计,2015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侵害公安民警执法尊严案(事)件402起,打击违法人员583人,其中刑事拘留300人,行政拘留250人。
省公安厅这次集中通报查处的10起侵害民警执法尊严典型案件,目的就是要向社会表明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尊严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让社会各界群众知晓侵害民警执法尊严行为的严重后果,进一步激发公安队伍和全社会的正能量,为公安执法工作赢得警心和民心。
这10起典型案件具体是:
2015年8月31日,王某因对白山市公安局拘留所所长宋玉星心存不满,指使其女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对宋玉星进行诽谤攻击。2015年9月1日,王某及其女儿因诽谤他人,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和5日。
2015年9月21日,抚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树峰在查纠违法车辆时,驾驶员孙某被检测出酒驾后,拒不出示驾驶证、行车证,并驾车冲撞警车,将王树峰撞伤后逃跑。2016年2月16日,孙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9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迟景全在查纠违法车辆时,驾驶员范某与其父母拒不配合执法,对迟景全进行谩骂、撕扯、殴打,造成迟景全眉骨骨折、鼻梁挫伤、身体多处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11月5日,范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范某父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11月12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杨鑫在查纠违法车辆时,驾驶员张某拒不配合执法,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杨鑫面部后,启动车辆将杨鑫顶撞出10余米。2015年11月26日,张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5年11月23日,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民警潘钰霖在查纠违法车辆时,驾驶员李某拒不配合执法,驾车将潘钰霖撞倒,将执勤警车撞坏,造成潘钰霖左脚踝骨骨折、韧带断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16年6月22日,李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12月15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李光在查纠违法车辆时,违法大客车车主曾某拒不配合执法,对李光进行辱骂、推搡、撕扯,阻止拍照取证,造成李光脸部被划伤3厘米、单警装备被损坏。2016年4月21日,曾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2016年4月14日,延边州和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金寿锋在查纠违法车辆时,驾驶员康某暴力抢夺金寿锋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将金寿锋、协勤孙龙海、王世亮面部抓伤,经法医鉴定3人为轻微伤。2016年9月14日,康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5月16日,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仁兴派出所民警曹英昊在处警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持刀刺伤,经法医鉴定曹英昊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16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2016年6月15日,延边州汪清县居民赵某酒后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使用污言秽语中伤接警人员,接警人员在电话中对赵某的行为批评教育并反复做解释工作,但赵某不知悔改,连续拨打50余次,恶意占用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了接处警工作秩序。2016年6月20日,赵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11月15日,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聂聪在查纠违法车辆时,驾驶员宿某酒后驾车撞倒聂聪,造成聂聪肋部、腰椎肩胛骨骨折,头部受伤。2016年11月16日,宿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各位记者朋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代表国家意志和法律尊严,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服从。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怠。
省公安厅党委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对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案(事)件,务必迅速核查处置,绝不允许任何忽视怠慢;务必态度坚决地打击严惩,绝不允许丝毫纵容包庇;务必集聚全警之力伸张正义,绝不允许肆意践踏执法尊严。
以强有力的维权工作,让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有环境”、“有底气”、有尊严,决不让民警流汗流血又流泪。在此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尊重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自觉抵制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
2016年12月5日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1.法制日报:我是法制日报记者。请问为什么省公安厅集中向社会通报这么多典型案件?
曾宏:近年来,各种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案(事)件不断发生,特别是暴力袭警、公然抗法、恶意诬告事件增多,严重侵犯了民警的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条款。省公安厅这次面向社会公开集中通报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典型案件,就是要坚决打击有力震慑侵害民警执法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为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当好坚实后盾;在全警、全社会营造共同维护民警执法尊严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香港商报:我是香港商报记者。请问在维护民警执法尊严方面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刘颜:吉林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维护民警执法尊严工作,将其纳入到厅党委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中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民警维权工作被列入《吉林省公安厅全面深化公安改革29项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吉林省公安厅2016年度公安改革重点任务》。

省公安厅逐步推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建立民警维权工作机构,制定印发了《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督办工作规定》,面向社会聘请了法律顾问为被侵害民警提供法律援助,对2015年以来全省发生的402起侵害民警执法尊严案(事)件进行核查、督办,建立了重点民警维权案件研判会商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胡家福副省长和厅党委的部署要求,在推进维权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社会化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升民警维权工作水平。
3.吉林电视台:我是吉林电视台第一报道记者。请问公安机关在维护民警执法尊严、查办妨害公务案件时,被害人一方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及民警的侵权案件由民警来办理,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马竞飚:这里涉及到一个案件管辖的问题。关于维权案件的管辖,目前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我们全部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条款去处理,也就是被害人所在单位绝对不能办案。如果被害人是路面执勤交警,那么办案单位一般是属地的公安派出所,也就是属地管辖。

如果是派出所民警在本辖区执法中受到侵害,那么办案单位是其他派出所,或是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也就是异地管辖或者是指定管辖,绝对不可能自己的案件自己办。这样做,一方面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另一方面也能够得到配合和减少误解。

(柏林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