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上午,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就《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权威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长春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新闻发布处处长 郭丽冰】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由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和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电梯伤人事故时有发生,电梯使用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我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这一政策将于1月12日起正式施行。在《办法》出台之前,我们专门邀请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来为大家详细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林峰;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郭义;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处长 秦晓辉。
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新闻媒体有:新华社、中新社等中央驻长新闻单位,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城市晚报、东亚经贸新闻、新文化报等省直媒体,长春日报、长春广播电视台、长春晚报、长春交通之声广播、长春广播网、长春信息港等市直新闻媒体,以及部分网络媒体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的记者朋友,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
一是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做主旨发布;
二是现场回答记者提问。首先,请李林峰副局长做主旨发布。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林峰】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长期以来对长春质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经2016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和内容作专题发布: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商场、高层住宅等日益增多,电梯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2011年以来,我市电梯平均每年增长3000台左右,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截止今年12月31日,长春市注册登记电梯为36649台。其中,乘客电梯约占8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约占10%,载货及杂物电梯约占3%。乘客电梯中,居民电梯为2万余台,其中“三无(无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住宅电梯448台。我市老旧电梯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止到2015年底,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达到1850台。五年来,因电梯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起。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几年,我市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都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物,有效提高了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着电梯管理工作,影响着群众出行乘梯安全。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主体责任不落实。由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等相关法规没有对电梯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存在电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现象,电梯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各相关方易推诿扯皮。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很难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电梯经费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电梯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而是以价格为标准进行选型,难以满足居民舒适、便利、安全乘梯的需要。五年来,我市共接到群众投诉新启用电梯问题121件次、使用期限在3-5年内的电梯问题1035件次。
(三)电梯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受住宅小区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偏低以及电梯管理费挪用等影响,容易造成电梯运行管理费用不足。此外,随着电梯使用年限的增加,电梯故障率也在不断增加,维修中暴露出了基金申请难、使用难等问题。
(四)电梯综合治理体系不健全。当前,电梯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但仅靠政府监管并不能解决电梯的根本问题。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规范。长春市目前电梯维保行业处于亚健康发展态势,维保单位低价竞争现象有所抬头。有的维保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维保频次或维保项目上做手脚,或者采取低质低价、偷工减料、“以修代保”等手段,造成了电梯维保服务行业的不规范、不到位。
(六)业主的公共财产意识不强。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业主(所有权人)对公共拥有的财产——电梯,缺乏权利主张意识和财产保护意识,错误的认为电梯日常管理和改造更新与己无关。
(七)社会对电梯安全认知度不高。目前大部分市民对电梯运行的危险性认知度不高,不了解电梯安全知识,甚至有故意损坏电梯的现象。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了多起电梯伤亡人事故,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电梯使用安全的极大关注。虽然我市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总体处于全国较低水平,但电梯非正常停运、乘客困梯等故障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了一定困扰和恐慌。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诸多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考验着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影响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来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市政府对《办法》的出台非常重视,常务副市长张晶莹、副市长白绪贵等领导多次就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刘长龙市长对《办法》逐条进行了审阅并亲自组织修改。起草工作由法制办组织,我局负责具体起草。起草小组分别到广州、武汉、宁波、长沙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参考了上海、重庆等10几个地区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资料,先后多次征求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市民及法律专家意见,我市《办法》虽然出台较晚,但涵盖更全、内容更新,多项条款实现了全国性突破。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9条,涵盖了目前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处罚空白等问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我市实现了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的突破。
(一)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等,建立了电梯综合治理体系。从全国各地多年来的电梯安全管理实践看,必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格局,才能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在第三条、第四条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具体负责的工作,避免了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除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之外,还在第八条增加了行业协会条款,以保障市场调控的灵活性。在第六章中,明确了市、县(市)、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监督职责。第四十七条对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了主体责任问题。从近几年电梯事故及群众投诉情况看,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都想用、都不想交钱”、“都想收钱、都不愿意管理”等问题。为此,在总则第五条中,《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在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关于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在第三章共用九条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共包含十五项条款,内容涵盖电梯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技术要求、防护措施、救援措施等电梯管理使用的各个方面,将电梯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等各环节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解决和预防。
《办法》在第二十条中确定了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发生变更未移交档案、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值班人员不在岗、老旧及使用频率较高电梯没有增加维保次数、停用电梯未断电及设置标识和采取防护的等,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了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的要求。电梯做为国家强检项目的特种设备,涉及乘坐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严格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现质量问题及安装、改造差错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办法》第二章整体规定了电梯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改造环节的要求。
(四)确立了电梯专项经费制度。《办法》第十九条重点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
(五)规范了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工作重点,除了需要有专门的维保经费外,《办法》还在第四章规定了对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
(六)鼓励业主参与电梯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中强化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鼓励业主参与到电梯安全管理中来。同时,规定了业主应交纳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
(七)明确了相关安全及救援等问题。《办法》第十八条着重规定了关于电梯运行安全、事故处理、救援等问题。为确保相关安全规定的落实,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维保单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维护保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未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调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针对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办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并在第二十五条乘客守则中阐明乘坐电梯的禁止行为。
三、下一步围绕《办法》的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要开展的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对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开展电梯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共场所等活动,确保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安全宣传全覆盖。二是加大隐患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公共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全面的安全排查,及早消除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群众使用放心。三是强化责任落实。理顺监管体制,把责任压实到电梯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确保电梯安全管理不出现“空档”。四是解决问题和矛盾。对《办法》出台前,“三无”电梯等一些无明确法规依据的问题和矛盾,要以《办法》为依据,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谢谢大家。

【郭丽冰】
好的,感谢李局长对《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读。相信大家对电梯专项经费使用、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相关安全及救援等方面的内容都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这个《办法》有很多条款的设置实现了全国性突破,对于维护居民出行安全,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利用多种形式、采取多角度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大力宣传,以更好的被电梯使用部门、维护部门以及广大市民所掌握和了解。
今天的发布会就行进行到这里。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