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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召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新闻发布会
2016-07-26 17:39:59 来源: 四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四平市工商局在四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新闻发布会”,四平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相关政策进行了细致解读,并通报了四平市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是没有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也就是企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之间,没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的,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企业除了年报之外,没有公示即时信息的。比如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方面的信息、出质登记信息以及受到处罚的信息等等,这些信息都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公示,也没有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那么就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是企业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也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向本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如果企业因为没有年报或者没有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在补报年报或者公示即时信息之后,向工商部门书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如果企业因为在公示信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在更正信息之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如果企业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重新取得联系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
      四平市工商部门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公示2013年度年报,截止到今年6月30日2015年度年报结束,已经公示了3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四平市企业年报率也逐年提升,2015年度的企业年报率达到94.77%,位居全省第二位,在全国也属于前列(吉林省企业年报率在全国排名第四),远远高出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尽管四平市企业年报工作取得较好成果,但是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开展年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今年,四平市有1195户企业因为没有按期公示2015年度的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级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并将受到众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二、关于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今年4月15日,由四平市工商局牵头,四平市发改委、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互联网信息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质监局、国土局、交通局、安监局、文广新局、工信局、环保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委、金融办、食药监局、邮政局、四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四平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就是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截至目前,四平市共有101户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受到限制。其中,办理银行贷款受限8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受限14户;办理注销登记受限78户,联营合作受限1户,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已经取得初步成果。
      如果企业涉及严重违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是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是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是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是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没有再发生上述10种相关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后仍会在公示系统中留有曾经被列入过的纪录。
      社会各界可通过搜索、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